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年龄在18(含)-65(含)周岁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贷款人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借款人为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居民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固定居所和职业,并能提供有效联系人。
3.申请经营用途的借款人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或能够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经营资质证明的自然人(均含直系亲属)。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在企业股东中体现但对企业经营活动具有决策权的自然人。借款人名下无经营实体的或无法提供有效经营资质证明的,需说明原因,经核实借款人经营活动依法合规且原因合理并经贷款经办行个人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人(或相应职级专职人员)审核后,可予以采信。
4.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如有)未被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虽被纳入被执行人名单但已履行相关债务;未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查询到涉及刑事案件且承担刑事责任,或未作为重大民间借贷、担保或他行融资等案件的债务人、担保人且不能履行相关债务。
5.我行系统评定的客户风险等级D级(含) 以上,或该笔贷款申请评分不低于该地区个人消费贷款或个人经营贷款申请评分风险控制分值。
6.对申请经营用途的借款人有配偶的,应将其配偶列为共同借款人;如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应通知我行。
7.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不良记录。
8.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9.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抵押担保。
10.有明确、合法、合规的贷款用途。
11.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12.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