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
垂钓是一种捕捞行为,随着科技发展和垂钓方式的创新,产生了一些对水生生物威胁较大的垂钓方法,这些垂钓方法获取的钓获物甚至超过传统捕捞方式的渔获量,且多用于交易牟利,破坏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生态平衡,扰乱了长江“十年禁渔”秩序。因此,借垂钓为名,行捕捞之实的非法垂钓方式和工具必须严格禁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是指哪些水域?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等8部门关于眉山市境内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渔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的通告》(眉农函〔2020〕154号)规定,眉山市禁捕水域范围是指全市所有天然水域(含与天然水域连通的渠道、湖泊、湿地)。
本《办法》所称天然水域指的是池塘、水库、稻田、滩涂等养殖水域以外的其它公共水域。这里的公共水域是指自然形成(非人工的)一定范围水域(无特定部门和人员管理、水体资源系全民所有、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范围的所有水域)。
三、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休闲垂钓。什么是休闲垂钓?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休闲垂钓。
休闲垂钓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指垂钓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二是指垂钓行为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三是指垂钓的钓获物及其制品不用于交易获利。
四、为什么要划定禁钓区?目前眉山市境内哪些水域属于禁钓区?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或划段实行常年禁渔区,并设置禁渔标志。
眉山市境内禁钓区水域范围:(一)水生生物保护区。目前境内水生生物保护区有:岷江长吻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青神段、周公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洪雅段。后批准成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纳入本《办法》管理;(二)境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是指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水域、陆域,渠道上从输出口至取水点的水渠水域及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溪流地表水以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河道及河岸两侧纵深200米陆域。
五、为什么要设定禁钓期?眉山天然水域禁钓期是怎么规定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渔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
眉山天然水域禁钓期规定:每年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
六、特许垂钓咋规定的?
因科研、资源监测、引种等工作需要在禁钓区、禁钓期内进行垂钓的,须经批准同意后,依法依规予以垂钓。
七、哪些禁捕水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咋规定的?为什么这么规定?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的禁捕水域可进行休闲性垂钓。
每名垂钓人员可允许一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单钩钩尖到钩柄的距离不超过2厘米)进行垂钓。垂钓的渔获物及其制品禁止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禁止垂钓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若误钓,应避免受伤并立即放回原水体。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眉山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使用钩宽(钩柄到钩尖距离)2厘米以下的鱼钩已能满足需要;经广泛调研,可以判定在禁捕水域使用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作业原理是“锚鱼”。“锚鱼”是暴力突刺作用于鱼体的一种捕捞方法,对鱼类伤害大,且容易误伤水生保护动物。因此,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禁止使用。
八、是否允许路亚(拟饵)垂钓的方式?
路亚(又称拟饵钓法、仿生饵钓法)钓法只是垂钓方式的一种,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是允许使用的。
九、为什么泥鳅、虾类等生物体(除蚯蚓外)不能作为窝料??
泥鳅钓、虾类钓及其它生物体钓法(除蚯蚓钓外)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捕捞方法,一些垂钓人员使用泥鳅、虾类及其它生物体(除蚯蚓外)做窝料,引诱水体中的翘嘴鲌等凶猛鱼类聚集后垂钓,可以在短时间内钓获大量鱼类,有些垂钓人员甚至在一天内钓取数百千克钓获物,一方面破坏水体正常的生态平衡,另一方面也成为潜在的生产性捕捞手段。
十、为什么禁止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视频辅助装置常用于可视锚鱼竿搭配,近年来我市执法部门多次查获的可视锚鱼竿、武斗竿等工具,按照《渔具分类、命名及代号》(GB/T 5147-2003)属于耙刺类渔具,不属于钓具;探鱼设备属于渔业捕捞辅助工具,也非钓具,因此禁止使用。
十一、每天垂钓可留取的钓获物是多少?
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可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超过2.5千克。如果钓到一条超过2.5千克的鱼,可以留取该条,但其他钓获物应立即放回原水体。留取是指将钓获物放入临时存鱼的工具,例如鱼篓、鱼护等工具。如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超过了规定总量,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十二、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有哪些?
主要包括:克氏原鳌虾(小龙虾)、巴西龟、尼罗罗非鱼(罗非鱼)、食蚊鱼、豹纹脂身鲇(清道夫)、鳄雀鳝、食人鲳等。
十三、钓获物及其制品是否可以销售?
不可以销售。任何形式的获利都是不允许的。禁止收购、销售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制品。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十四、进行非法垂钓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垂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5号令)等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