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9906|回复: 18

伪造证据!洪雅一人被法院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

[复制链接]
论坛小编 发表于 2024-7-18 09: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近日,洪雅县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原告曹某在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https://pic.bbs.hongyawang.com/f ... y1uv0ryrr.png");background-repeat: repeat;background-size: auto;">
案件详情

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万某、周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曹某立案时提交的欠款单复印件没有载明还款日期,但当庭提交的欠款单原件却载明了还款日期,先后两份证据明显不一致。承办法官向原告曹某指出以上查明情况,原告曹某承认了欠款单原件上的还款日期系自行添加,但仍认为,还款日期是经过被告同意的,出具欠款单时忘了载明,现在自行添加上只是还原当时情况,并非伪造证据。

承办法官耐心向曹某说明其在诉讼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并阐明伪造证据行为的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曹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向法院提交了具结悔过保证书,表示真心悔过,愿意接受处罚。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曹某为达到诉讼目的,在证据欠款单原件上擅自添加还款日期,系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对伪造的证据依法不予采信。曹某伪造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应予惩戒。鉴于曹某认错态度较好,具有悔过表现,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对曹某罚款1000元的决定。


法官提醒

诉讼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应对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提供真实的证据。对于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碍案件正常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严惩不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洪雅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爱在一瞬间 发表于 2024-7-19 14:08: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法官靠推测的论点判案,法官违法吗?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王者荣耀 发表于 2024-7-19 09:43: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钱换了么???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汪先森 发表于 2024-7-18 20:29: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遭惨了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心有灵西 发表于 2024-7-18 15:01: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哦豁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野性的邂逅 发表于 2024-7-18 14:00: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那这张欠条还具有法律效力不呢?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郭大侠 发表于 2024-7-18 12:20: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2222 发表于 2024-7-18 11:25: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偷鸡不成蚀把米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越努力越幸福 发表于 2024-7-18 11:02: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胆子大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坐看云起时 发表于 2024-7-18 10:33: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哦嚯,又遭一千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独孤浪子 发表于 2024-7-18 09:35: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遭惨了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洪雅安逸哈 发表于 2024-7-18 09:16: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哦……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人心难懂. 发表于 2024-7-18 09:26: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洪雅论坛 ( 蜀ICP备18020573号-2 )

GMT+8, 2024-9-20 13:24 , Processed in 0.116198 second(s), 2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