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1.核心景区全域(包括老街、憩园、曾家园一带、半边街、明月南街、石板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景区水域沿岸(亭子嘴大桥至李湾口大桥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景区0:00以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注意事项
1.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并按照产品的等级标识来选择适合自己使用的产品,燃放时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
2.应在指定时间、空旷无人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并远离易燃易爆品、仓库、下水道、管井处和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3.儿童燃放烟花爆竹应有大人看管,家长要叮嘱、教育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燃放烟花爆竹。
4.景区全域禁止燃放孔明灯等升空物。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或者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