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微企业造成的收入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做出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缴费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
我市结合自身实际,眉山市医疗保障局、眉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眉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联合研究制定出了阶段性缓缴政策的具体措施。
自2022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相关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应享尽享、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报尽报,基本医保报销水平稳定不降低。
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结合实际,对我市中小微企业进行划分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缓缴待遇。按现有数据未划入中小微企业,而企业认为符合中小微企业条件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通过的纳入享受范围。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划型在系统中标识并自动做好缓缴权益记录。自愿放弃缓缴的中小微企业可继续通过原渠道按规定缴费。
1.缓缴期间,新参保中小微企业从新参保月份起享受缓缴政策。
2.中小微企业在文件印发时已缴纳2022年7月职工医保费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退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3.缓缴期间,中小微企业应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按月办理人员增减和缴费计划申报。其职工有欠费记录的可进行人员增减,缴费计划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
4.缓缴期间,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所在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医保费。
5.自2022年10月起,中小微企业应恢复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已享受缓缴政策的应在2022年12月底前补齐缓缴的医保费。
市本级:028-38165092
天新区:028-36069189
东坡区:028-38111690
彭山区:028-37612135
仁寿县:028-36208312
洪雅县:028-37403255
丹棱县:028-37202307
青神县:028-38850808
来源:眉山智慧医保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Archiver|手机版|洪雅论坛 ( 蜀ICP备18020573号-2 )
GMT+8, 2024-11-15 16:22 , Processed in 0.050719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