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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李晓琴6

澄清——关于“东门柳街安尔达电动车卖了二手车给我反悔”帖的澄清声明

   火..   [复制链接]
精致生活 发表于 2022-11-18 00:06: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员工咋可能私自卖车,谁信!再说,长期在店内的员工,对所有业务一清二楚,咋可能卖错!打死我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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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了 发表于 2022-11-18 05:49: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卖车的时候员工打电话问一下老板就不会发生这种事情,偏偏员工要卖了车后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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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花的老姐姐 发表于 2022-11-18 06:24: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结果还是没结果,一个想敲诈没成,一个想要回车也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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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秋风 发表于 2022-11-18 08:05: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快乐着 发表于 2022-11-17 23:10
骂死你,有事走法律程序,少在这逼话

狗咬我,我不会咬回去的,放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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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英雄 发表于 2022-11-18 08:11: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买车人先还有点道理,但后来不怎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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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岁月言和 发表于 2022-11-18 08:37: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处理好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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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饱了撑的 发表于 2022-11-18 08:56: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今天我站店家,那天是我片面了,多点了几个赞,给店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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泼墨染纸丶 发表于 2022-11-18 09:12: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南街口新闻 发表于 2022-11-17 23:50
其实反复扯那么多争议焦点就那么两个,无权代理后的处置问题,以及卖方维权手段的合法性(在没有视听证据 ...

这是最后一次回复您,如果您是一个法务从业人员,那我我是感到悲观的,这也是我最初回复您的初衷,因为您传播了不太准确的法律知识。
  就本次纠纷来看,我认为调解是成功的,在维护法律权威性上,人性的避免了事件的进一步冲突。您所说的双方不服并不是调解本身,而是论坛帖子对双方造成的影响。卖方认为网友不支持,自己口碑下降,对自己生意影响。买方认为网友不支持自己维权,反而污蔑,对自己心理造成影响。而不是对本身民警同志的调解不服,您这是偷换概念,让事件进一步发酵。根据已知信息来看,买方报了警,派出所出警,调解地为车行所在地,那么不可能是买方报假警,因为假警的话她会被拘留和罚款,所以民警让双方达成了和解。
   再来说调解本身,情况一:调解时原车主在场,那么三方达成协议,合同有效,所以按原合同进行。情况二:未联系到原车主或原车主授权车行,按鼓励交易的原则。情况三:该车已经属于车行,按原合同执行。所以调解是正确的。
  此次纠纷引人思考的点在于如何合理合法的维护自身权益,而并不是是您所说的法律的不完整性。老百姓的法律常识的缺乏才是最重要的,如何普法才是法务工作的难点。当然以上是我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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腊肉爱上香肠 发表于 2022-11-18 09:30: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南街口新闻 发表于 2022-11-17 16:26
卖方固然在交易中有过错,但买家在网上发布一些并不符合实际的言论也给卖方的信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况且 ...

有时候我觉得法律并不是真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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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闻道 发表于 2022-11-18 09:31: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泼墨染纸丶 发表于 2022-11-18 09:12
这是最后一次回复您,如果您是一个法务从业人员,那我我是感到悲观的,这也是我最初回复您的初衷,因为您 ...

调解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和稀泥,就凭你对调解工作的认识,我也感觉是十分悲哀的,这也是我最后一次回复你,如果你是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我只能说你完全没有理解“枫桥经验”的精髓,只是目光短浅地停留在哪儿起火就往哪儿泼一瓢水,而不是掐断火源。
调解之后买卖双方依旧不服气,这是调解中辩法析理不到位,法律效果没有凸现,没有让双方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问题,同时后续对此次无权处分引起的网络舆情预判不到位所致,要是经验成熟的人主持调解,那么在最后的调解协议上必然要附上一款,不再继续在网上发酵此事的内容,卖方澄清事件真相,买方回帖表示告一段落,双方都要对此次网上骂人造成的影响表示歉意,这看起来才有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毕竟此事是经网上推波助澜才得以解决,网民无数双眼睛全程见证并盯着结果,而不是你所谓的这样双方都还在拌嘴使气制造舆情,草草把字一签就算调解成功了。
我知道这样的处理方式在基层调解工作中并不鲜见,所以才有上面那位仁兄对调解工作的成见,认为是谁强势谁占优,不得不说这与调解的本质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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