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A:是的。今年全市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统一确定为2022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的儿童。
A: 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得以“国学班”、“私塾”、在家学习等形式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A:小学、初中免试入学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市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挑选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通过随班就读、特校就读和送教上门等方式接受义务教育。严禁学校拒收服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A: 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延缓入学申请并附相关印证材料,获批准后方可缓学。
A: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结合新建小区、街道和人口变动等因素,科学划定公办小学、初中的招生服务区,全市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按照划定的招生服务区招生。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初中学校稳妥实施多校划片招生。学校不能跨招生服务区招生。
A: 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在媒体、微信公众号和学校显著位置公告招生政策、计划、范围、时间、批次、审核录取方式和结果等内容。请注意查看申请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信息发布。
A:按照《眉山市义务教育招生管理办法(修订版)》规定,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服务区范围内,申请学位人数超过供给学位数时,优先安排符合“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户籍与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然后按户籍迁入时间、入住时间先后安排学位,仍然不能解决的由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在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供给学位数大于申请入学人数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临近学校因学位不够未能解决的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再按照“户籍、房产证及进城务工随迁人员子女”的顺序统筹安排学位。
A: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履行了告知义务,家长(法定监护人)没有按时去服务区学校申请学位而学位已满额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相对就近的其他学校就读。
A: 是的,按照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要求,民办学校招生计划须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统一报市教体局核定备案后方可实施。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学校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经县(区)教体局和市教体局同意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招收本市户籍、本市学籍、来眉就业居住人员随迁子女及其他符合政策的适龄儿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眉山市外招生,违规跨市州招生的将不予注册学籍,同时追究相关学校违规招生的责任。
A: 按照省教育厅安排部署,所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须在“全省招生系统”中完成招生录取。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法定监护人)须关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媒体、微信公众号和学校显著位置公告的招生政策、计划、范围、时间、批次、审核录取方式等内容,按招生日程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自愿在“全省招生系统”中完成信息申报,申请一所民办学校的学位。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及比例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未被民办学校随机录取的学生,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户籍地安排就近入学。
A: 不可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统一管理、同步报名、同步录取。所有公、民办学校一律不得提前招生宣传,严禁变相开展线下招生和提前招生,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关联组织选拔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登记学生信息和承诺录取。
A: 不可信。从2022年起,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及录取工作纳入“全省招生系统”实施统一管理,通过“全省招生系统”实现线上办理,统一公布招生结果,统一注册学籍。凡未通过“全省招生系统”实施的招生均属无效招生,将不予注册学籍。
温馨提示:“全省招生系统”已与公安、自然资源以及人社部门的户籍、房产、社保等数据信息关联,家长(法定监护人)在“全省招生系统”中提供的信息务必真实,否则系统将不予审核通过,不被申请学校录取。
天府新区咨询电话:36061846,联系人:伍老师
东坡区咨询电话:38298489,联系人:李老师
彭山区咨询电话:37632796,联系人:刘老师
仁寿县咨询电话:36202732,联系人:陈老师
洪雅县咨询电话:37403192,联系人:周老师
丹棱县咨询电话:37209061,联系人:付老师
青神县咨询电话:38813562,联系人:唐老师
来源:洪雅融媒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Archiver|手机版|洪雅论坛 ( 蜀ICP备18020573号-2 )
GMT+8, 2024-11-17 03:35 , Processed in 0.052452 second(s), 18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