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公、民办学校在审批地招生文件正式出台前提前开展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必须规范、合法,所有公、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提前报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布,公办学校不得做商业招生宣传,任何学校不得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名义提前组织报名、擅自提前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登记学生信息和承诺录取。
严禁任何学校在学生完成小学毕业考试前组织初中招生面谈或录取新生。
严禁任何学校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参与中小学招生入学。
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严禁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对违规学校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学校荣誉性称号并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对校长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直至撤职等行政处分。对严重违规的民办学校给予压减当年或次年招生计划、取消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办学许可的处罚。对违规参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校外培训机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列入“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