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条件、办理程序: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21〕180号)第四条规定了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
乡镇(街道)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眉山市各县(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咨询电话:
眉山市民政局:(028)38168378
眉山天府新区社会事务局:(028)36465290
东坡区民政局:(028)38109182
彭山区民政局:(028)37613213
仁寿县民政局:(028)36228216
洪雅县民政局:(028)37407446
丹棱县民政局:(028)37260656
青神县民政局:(028)35088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