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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钓友注意!明天起不能野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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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气君君 发表于 2022-2-28 08: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洪雅钓友有多少?
注意啦
看看规章制度啦
刚出的文件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5号令)《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眉山市公安局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眉山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眉山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眉山市公安局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

眉山市水利局

眉山市市场监管局

眉山市林业局

2022年2月23日  


                                             

附件

眉山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决策部署,保护我市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水域垂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我市天然水域垂钓适用于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水域是指除池塘、水库、稻田、滩涂等养殖水域以外的其它公共水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垂钓是指在天然水域从事休闲垂钓的行为。


第四条  禁钓区: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第五条  禁钓期:每年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


第六条  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常年禁止垂钓 。因科研、资源监测、引种需要经批准除外。


第七条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进行休闲性垂钓。 每名垂钓人员可允许一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 单钩钩尖到钩柄的距离不超过2厘米)进行垂钓 垂钓的渔获物及其制品禁止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第八条  禁止垂钓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若误钓,应避免受伤并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第九条  垂钓者每人每天留取的渔获物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 ,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若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 ,可以留取,其他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第十条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和方法进行垂钓。

(一) 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单线多钩等钓具和方法;

(二)国家和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

(三) 探鱼、视频辅助、鱼枪、弓弩等设备;

(四)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及其它水上设施;

(五)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使用植物、畜禽粪便等窝饵诱料;

(六) 含有毒有害物质钓饵、窝料、鱼虾类及其它生物体(除蚯蚓外)等。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自觉做好自身安全防范。 


第十二条  垂钓人员不得损坏岸边树木及公共基础设施,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和过度投放饵料。垂钓活动结束后,应收集带走因垂钓产生的废弃物。


第十三条  按照科学规范、有序引导、严格管控原则, 各县(区)可探索建立垂钓人员实名登记备案制,建立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便于垂钓个人提交登记备案信息


第十四条  眉山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由市、县(区)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一) 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垂钓综合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垂钓行为。

(二) 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依法管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垂钓行为。

(三) 林业部门 负责依法管理自然保护区(地)范围内捕捞(包括垂钓)行为。

(四) 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依法管理利用水上交通运输设施设备(船、艇、筏等)捕捞(包括垂钓)行为。

(五) 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依法管理并查处垂钓的野生渔获物及其制品交易的行为。

(六) 公安机关 负责依法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涉嫌犯罪的垂钓活动等行为。

(七)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垂钓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垂钓管理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施行期间如遇国省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分享给身边的钓友吧~

别被逮了哦!


来源:眉山那点事儿

青衣江畔洗泥巴 发表于 2022-2-28 09:17: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希望有人举报,你们能及时出现。光发通知不干事,并没得啥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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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没有被超越 发表于 2022-2-28 08: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好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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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吼起 发表于 2022-2-28 08: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鱼少了,不好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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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屋恩 发表于 2022-2-28 08:45:39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哦豁,本来还打算下个月休假回来钓钓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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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峰的小迷妹 发表于 2022-2-28 08:47:17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禁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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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笑了 发表于 2022-2-28 08:48:17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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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耳朵图图 发表于 2022-2-28 08: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哦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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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 发表于 2022-2-28 09:21: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希望资源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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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汪 发表于 2022-2-28 09:42: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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