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8564|回复: 12

遭起!倒卖他人银行卡,洪雅两男子一人获刑一人被拘,并处罚金!

[复制链接]
论坛小编 发表于 2021-12-2 14: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近日

洪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 一起

通过 倒卖银行卡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 的案件

并当庭对2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




案情简介

法庭审理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董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向被告人王某等人收购了4张银行卡,并以2000元一张的价格倒卖给他人。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被告人董某收购的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办理的1张银行卡以及向他人收购的1张银行卡出售给董某。


  来自被告人董某与王某的供述↓  


我知道他们用买来的银行卡交易很不正常,可能是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提供银行卡给他们是违法的,用自己的银行卡肯定有风险,我就没有出售自己的银行卡,都是收银行卡来卖给他们。

我当时怀疑董某拿卡去干违法犯罪的事,可能是网上赌博或者网络诈骗转移资金。董某给我保证不会出事,我也想挣点轻松钱,认为查不到自己头上,就铤而走险了。


经查, 董某收购并倒卖的4张银行卡在两个多月内交易流水高达900余万元,其中有40余万元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


















庭审现场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出售银行卡的方式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 当庭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董某判处了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判处了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董某当即被执行逮捕。


除上述案件外

截至目前洪雅法院共审理了同类型案件4件

涉案银行卡30余张

交易流水高达3000余万元

其中包含电信网络诈骗所得70余万元

涉案的7名被告人均判处了刑罚

其中4人被判处实刑

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震慑了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


法官

 有话说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频发,公民切莫轻易把个人的银行卡随意提供给他人使用,更不能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了蝇头小利而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供不法分子使用。 否则,将有可能沦为犯罪的帮凶,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五)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文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来源:洪雅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感受公平正义】倒卖银行卡获利,结果摊上大事
时光不改旧人心 发表于 2021-12-2 19:51: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背时,该遭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一點都不好耍 该用户已被删除
一點都不好耍 发表于 2021-12-2 18:59: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人心难懂. 发表于 2021-12-2 17:18: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不要违法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日子太安逸 发表于 2021-12-2 14: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要过年了!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可爱值UP 发表于 2021-12-2 14: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常识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火锅没虾滑不吃 发表于 2021-12-2 14: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脚踏实地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猜也猜不到 发表于 2021-12-2 14: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上回个不就说了吗?这个要不得倒卖银行卡的行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波妞是只猫 发表于 2021-12-2 14:24:01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被蝇头小利所蒙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大人物小角色 发表于 2021-12-2 14: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做不得做不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洪雅论坛 ( 蜀ICP备18020573号-2 )

GMT+8, 2024-11-18 05:36 , Processed in 0.051601 second(s), 2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