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洪府通〔2021〕7号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体健康,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二、执法部门将加强巡查,其中,夏季3月25日—6月30日,秋季8月15日—11月30日为重点巡查时段。
三、凡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单位和个人,洪雅生态环境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四、洪雅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秸秆禁烧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禁烧工作机制,引导村民委员会制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支持鼓励广大农户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五、对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七条,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敬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露天焚烧、乱堆乱倒秸秆行为,维护洪雅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投诉、检举、揭发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
举报电话:12369、37403489。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特此通告。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0日